第一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双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即行解除,工资结算至解除劳动关系日。
2、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人民币计: 元作为经济补偿。
3、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与用人单位办理好移交手续,同时对甲方应尽保密义务,保证甲方秘密资料不外泄,不在外散播损害甲方利益形象的言论,如因泄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将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4、乙方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履行时的权利义务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即行终止,并无任何不了事宜,确认对工作期间的薪资及相关费用已结清并无任何异议。双方对协议解决劳动关系程序及结果均无任何异议,保证不再提出任何仲裁和诉讼请求。
5、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二篇:工伤赔偿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华丰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2014年月日,乙方在甲方所属松茂御龙湾雅苑项目工地工作时受伤,甲方将乙方送到医院进行积极治疗,并承担了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的支出。现医疗期已结束,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共计贰万元整(小写20140元);
二、双方劳动关系关系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三、劳动关系持续期间甲方已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支付了所有工资和补贴、福利,乙方对此无异议。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就此事故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三篇: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安置协议书
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安置协议书
甲方:重庆市天环建筑集团公司
乙方:职工姓名,性别男,出生年月 日参加工作时间年月_____ 年,现在家庭详细地址地址及联系电话(以下简称乙方)。
重庆市天环建筑集团公司,因市场影响等原因不能继续维持经营,企业已于2014年12月30日经万州区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依法实施关闭,通过依法清算企业资产,对职工实行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安置。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并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在关闭资产中,按乙方连续工龄计算,一次性补偿给乙方人民币18000元。
二、 乙方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后,原企业不再负责乙方安置工作,乙方进入劳动市场,实行自谋职业或自主择业。
三、 甲方关闭终结,原企业作为用人单位的法人依法消失,与乙方原建立的劳动关系也依法自行终止。乙方原职工身份也不再保留。
四、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管局一份、开户银行一份。
五、 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乙方(盖章)
年月日
签证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本案解除劳动关系应按什么标准对他进行经济补偿
本案解除劳动关系应按什么标准对他进行经济补偿
作者:覃宝忠 李剑峰2014-04-23
【案件事实】
从2014年7月起,韦明照被欣宜食品公司招聘为营业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4月25日,欣宜食品公司因为经济转型,解除了与韦明照的劳动关系。2014年5月27日,韦明照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欣宜食品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和第47条的规定,裁决如下:欣宜食品公司支付给韦明照经济补偿金6000元(韦明照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是1500元,按4个月进行补偿)。仲裁裁决作出后,欣宜食品公司不服,起诉至环江县法院,该院认为,劳动仲裁裁决是正确的,遂判决:由欣宜食品公司支付给韦明照经济补偿金6000元。欣宜食品公司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法院法院。
【法理分析】
在本案的合议中,出现两种观点:1、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审定性为经济补偿金不当,欣宜食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为赔偿金,韦明照为公司工作1年零9个月,公司本应补偿给其2个月的工资,因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就应赔偿给韦明照相当于4个月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应为6000元,一审判决正确。2、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本案的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解除的,应当按照当时实施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和补偿,按照该法第五条“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公司除了补偿给韦明照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3000元外,还应当支付给韦明照额外经济补偿金1500元。
笔者认为,既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对补偿适用何种法律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就应该按照该款的规定去裁判,应当采用第二种观点。
【二审判决】
经过二审审理,河池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和《补偿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欣宜食品公司应支付给韦明照经济补偿金30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1500元,共计4500元。该院遂于2014年4月22日进行了终审改判:欣宜食品公司支付给韦明照经济补偿金30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1500元,共计4500元。
第五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偿协议4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偿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乙方身份证号:,年月日应聘进入甲方公司任一职;于2014年月日时,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就甲方按照乙方工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一事上,现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立场上,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同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应于2014年月日前,支付乙方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保险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待遇;乙方工龄换算补偿金计算基数计5个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整,从乙方签领该款时起,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终结劳动、保险关系。
三、乙方在签领上述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待遇以后,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终结劳动、保险关系;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因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及法律诉讼。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同时乙方确认甲方已结清乙方的所有工资及加班费。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劳动部门备存一份。
甲方:乙方:(指印)
年月日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偿协议书
补充协议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甲、乙双方就2014年月日时,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偿协议书,增订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条款如下:
一、甲方同意增加乙方的经济补偿金,计人民币¥元整。
二、该补充协议具保密性质,乙方同意不对第三人泄露本文件信息,以维护甲方利益。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