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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职能鉴定工作计划范文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
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
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
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
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
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
(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五条劳动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展职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军地两用人才、各级
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一)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是:
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二)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三)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审批权限;鉴定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劳动部备案。
(四)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地区的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和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各总部机关直属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部审批。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二条劳动部组织有关行业或单位的专家、名师,根据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统一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题库。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
(二)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六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
(一)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劳动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技师资格考评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二)《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同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劳培字[20__]1号《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三)上述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一)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是: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
(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由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第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条考评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考核,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并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 ……此处隐藏1110个字……不准向任何人泄露试题。
4、技能操作考核的考件不准写有参考人员的单位、姓名和特殊记号,不准考评员参加监考。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考务人员,鉴定考试前必须认真学习考务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条款,违者按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处罚,造成恶劣后果者,清除鉴定队伍。
1、考务人员不准向参加鉴定人员泄露考评员身份,不准向考评员介绍参加鉴定人员身份。
2、站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能安排有本单位参加鉴定的考评员参加鉴定。
3、考评员要严格执行对亲属(含徒弟、学生)的鉴定回避制度,当得知有亲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应向鉴定站领导汇报,主动回避,退出考评工作。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1、置造宜保存和利用档案的专用库房、装具等必要设施。
2、指导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文字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应立卷归档的文字材料齐全完整。
3、按规定文件材料立卷后交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应当立卷归档的文字材料据为已有。
4、档案的保密,档案等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5、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必须妥善保管。
6、凡是需要归档的文字材料都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有利于长久保存。
7、对接收的鉴定档案,应当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8、借阅和复制鉴定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建立借阅档案的统计制度。
9、要销毁的鉴定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10、培训鉴定的档案管理部门对重要的鉴定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存,以保证在非常情况下鉴定档案的安全,
第五章职业技能鉴定站职责范围
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鉴定的执行机构。基本职责是:
1、规定职种、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面相社会提供服务。
执行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2、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具体工作:
(1)受理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申请;
(2)对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发给准考证;
(3)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按《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组成原则》的有关规定组成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并颁发聘书;
(4)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
(5)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成绩通知单,并报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核发证书手续;
(6)每次考核鉴定完毕,向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作出考核鉴定的书面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3、职业技能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六章职业技能鉴定考务人员工作守则
1、考务人员上指职业技能鉴定所从事考场、考核业务的工作人员。
2、考务人员由鉴定所推荐经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同意,由鉴定所所长聘任。
3、考务人员的主要职责上:负责接待报名、审查申报资格、检查证件、核发准考证、安排考场考位、编排考号、提取试题、印刷试卷、制备试件、发卷监考、核分、登记成绩、填写证书、填报鉴定人员名单、填写成绩单等工作。
4、在实施考试、考核前,考务人员要对考场、设备、能源、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准备就绪后,向所长报告。
5、考务人员要尽职进责,廉洁奉公,严防冒名顶替、调换试卷(件)、打小抄、传纸条、交头接耳等违反考场纪律的现象发生。
6、考务人员要严格准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准向参加鉴定人员泄露考评员身份,开卷前不准向任何人泄露试题,不准向考评员介绍参加鉴定人员身份,不准参与考评意见,不准接受参加鉴定人员的钱物。
第七章职业技能鉴定规程
1、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报名时须交验身份证、交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4张(申报中级以上鉴定需持原技术等级证书),并按规定交纳鉴定费。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培训中心、就业训练中心以及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社会力量办学,军地两用人才、劳改劳教人员培训班的毕(结)业生由单位提前一个月报名、自学成才者提前一周报名。2、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接待报名、检验证件、审查申报资格、核发准考证、安排考场、编排考号、确定考核时间。
3、职业技能鉴定所于考核前五天,将鉴定人员名单及职种、等级、考核时间、地点报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指导中心复核申报资格并确定考评组成员。
4、具体鉴定工作,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监督下,由鉴定所负责实施;
先进行专业技术知识考试,再进行操作技能考核;考试、考核均合格者,由鉴定站填写《技能鉴定成绩呈报表》,加盖公章,报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发证。第八章职业技能鉴定所财务制度
1、认真贯彻《会计法》,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管好资金,保证以职业技能鉴定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的开展。
2、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做好计帐、算帐、报帐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3、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正确进行会计监督,保护资金、财产和物品的安全。
4、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鉴定站具体情况,制订适合本所财务工作办法,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5、建立健全财产的物品帐,监督鉴定站的物品管理,掌握清查情况,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章职业技能鉴定公示制度
要积极宣传推行的职业技资格证书制度的目的、意义。把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政策、标准宣传到位。
1、制订有关技能鉴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示于众。
2、鉴定的时间、地点、依据公示于众。
3、鉴定的收费依据公示于众。
4、鉴定的结果公示于众(结果出来以后汇成总表交于被鉴定单位)。
5、严格执行“回避”“保密”制度,保证鉴定的公开、公正、公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章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班管理制度
1、参加技能培训学员必须遵守培训班的管理制度和作息时间,要求出满勤、不缺课,对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2、遵守培训班的课堂纪律,室内严禁吸烟,打手机违者罚款5元,认真听讲,不随便说话,尊重教师的劳动成果。
3、讲究卫生,认真值日,教室内保持清洁,爱护公共财产。
4、考生在考场内不得交谈,左顾右盼,抄袭他人,违纪者一律清除矿尘考场。
5、实践操作时被鉴定人员要服从管理,注意安全,独立完成,不得他人代替或帮助,否则取消鉴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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