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刑事案件;
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的法律事项;
三、追索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金的法律事项;
四、追索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的法律事项;
五、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事项;
六、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五、法律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第二篇: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宣传材料
一、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二、法律援助的申请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其他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属于市级审理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或者提供以下证件、证明材料之一:
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 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4、 农村五保户供养证;
5、 工会组织发放的特困职工证;
6、 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其他社会救济、救助证明文件;
7、 人民法院决定对申请人给予司法救助的证明文件;
8、 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9、 重度残疾并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10、依靠政府或单位给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11、农民工申请自恢复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证明材料;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三、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
者补偿的;
8、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10、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11、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12、公民因为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13、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承包、流转中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14、劳动争议、高危作业、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
15、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时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导致利益受到损害;
16、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涉及离婚,家庭财产、共有财产的分割,遗产继承,子女监护权的确定的案件。
(二)、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四、申请法律援助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情形
(一)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二)农民工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事件,或者遇到即将超过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或者涉及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稳定的群体性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暂不进行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及时受理并先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蒙阴县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蒙阴县古城西路6号
电话:4270148
第三篇: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问题
法律援助,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国务院2014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为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一)民事、行政案件范围。公民就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刑事案件范围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 ……此处隐藏3319个字……公民提供法律援 助。”在我国,工、青、妇、残联等社会团组织在维护本组织成员和社会成员的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要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进一步挖掘潜力, 拓宽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对象,弥补法律援助人员缺乏的现状,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4)法律院校的学生应该成为农村法律援助的重要力量。法律院校的大学生对法律实践感兴趣、有热情,急切盼望把所学的理论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所 以这部分人员应该受到重视,他们的潜力现在还远远没有挖掘出来。根据法律院系的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实践环节占有重要的地位,设置了较多的实践学时可以加以充分利用。此外,法律院校的教师大多是执业律师,完全可以指导学生的实践活动。再者,各学校对实践教学的投入较高,在资金上是有保证的。
(5)设立法律援助站,搭建法律援助的平台。在村一级单位设立法律援助站,以农村基层组织中的民事调解员为骨干,吸收当地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热心法律援助工作的村民参加日常工作,作为联系农民与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桥梁,这样就能真正解决农民有法律需求但不知找谁的窘境。设在农村的法律援助站和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协调工作,从组织上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6)启动“一村一名法律大学生”工程。河北农业大学率先在全国开展了“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为农村培养“留得下,用得上”的人才。实践证明,这种作法获得了成功,可以在全国逐步推广。我们建议在此基础上,启动“一村一名法律大学生”工程,为农村培养急需的法律人才,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法律援助人员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还可以解决法律专业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可谓一举两得。
(7)引导、扶持农民自发成立法律援助组织。允许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组织、农会组织、维权组织,是大势所趋。只要这些农民组织的活动原则不违背宪法和法律,就应当大力扶植。当前,在一些农村地区已经出现了旨在维护自身权益、抵制不合理负担的农民自发性组织,如“农民维权协会”、“减负维权会”等等,其性质实际上就是法律互助组织。我们认为,在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合法程序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农民自发组建自己的法律援助组织。
2、关于法律援助的经费问题
(1)政府财政拨款是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世界各国大都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而且预算拨款是政府财政保障的唯一形式。在我国,根 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政府财政拨款是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各级政府要将法律援助最低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当出现当地政府财政困难不能 保证最低经费拨付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要逐级实行经费扶持政策,按照需要
扶持地区的最低经费标准,采取转移支付或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办法给予解决。通过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扶助,保证法律援助办案业务经费上有个基本保障标准。
(2)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所谓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是指为了保证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帮助,政府根据经济状况为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而设立的一项最基本办案经费保障制度。这里所说的实施法律援助必需的费用开支,主要指实施法律援助个案过程中直接耗费的通讯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交通费、证人费、补助费等经费,这是办理一宗法律援助案件最基本耗费的项目或范围,也是最低成本经费的界限。因此,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的目的就在于政府要保证提供实施法律援助的办案经费。
(3)建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为了弥补政府投入的不足,满足更多的贫困者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一些国家和地区设立了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来源渠道不一,有的是从律师信用基金账目下提取的利息;有的来自受援助的当事人依费用分担原则偿还的部分资金,以及从败诉的对方当事人处追偿的费用;还有的来自某种公用资金、政府的部分罚没款收入等等。专项基金的优点是管理费用低,金融机构往往减收或免收服务费用,政府对这项专项基金往往给予免税等优惠政策。
(4)动员社会力量,拓宽筹资渠道。社会资助是弥补国家财政拨款不足的有效途径。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持续开展法律援助大型公益活动,还可以利用 每年一次的“12、4”法制宣传活动,扩大法律援助的影响力。进一步发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作用,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大型募捐提供方便。有学者 主张从福利彩票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法律援助事业,而且建议国家像设立体育彩票那样设立“法律援助彩票”,来募集社会资金,所获收益全部用于法律援助。我们认为这种建议是可取的。
(5)最大限度地争取和利用国际资源。我国自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以来,成功地与有关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美国亚洲基金会等进行了交流与合作,在资金、人员、技术等方面得到了支持和帮助。今后应进一步加强和拓展合作领域,还可以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支持,同时还要积极争取国际友人的帮助。据报道,2014年12月25日,在北京举办的“2014新年
相约慈善”大型公益活动现场,北京市慈善协会收到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 个人捐款共计1 039.32万元,其中美籍华人李春平先生个人捐款500万元,在北京市慈善协会个人捐款中成为捐款“大户”。因此,争取国际人士的捐款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三、结束语
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也是法治农村的建设进程。为了能够对广大农村中更多的法律援助对象提供他们想要得到的法律援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必须尽快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尤其使队伍和经费筹措体系的建设。使法律真正走进千家万户,为消除社会矛盾,从而为维护我国社会最基层的稳定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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