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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时间:2024-03-23 01:07:39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文共6464字]

第一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置换)000108

拆迁人:鄂尔多斯市东政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 被拆迁人:(乙方) 拆迁人经东胜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许字()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修建拆除被拆迁人所有的位于街(路)地段用途为住宅的房屋,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拆迁房屋状况:

1、被拆迁房屋为平房:被拆迁房屋为结构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平方米,空地面积平方米。

2、被拆迁房屋为楼房:被拆迁楼房为结构楼,第单元层室,建筑面积平方米(公摊面积平方米),地下室平方米,凉房为结构平方米,车库结构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装修、空地及附属设施等评估价人民币元。被拆迁房屋电话、有限电视移机费元,搬家费元。 过渡期从年月日开始到年月日止,过渡期为月,过渡费标准为,签订合同时首付25个月即元。过渡期满不能如期安置乙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其它,共计人民币元。

二、拆迁人将位于的毛坯房实行房屋产权置换。产权置换的房屋为钢混结构层楼,第号楼层单元户,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三、产权置换房地产的楼层调节价每平方米元,由给付

第二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除而形成的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该协议,被拆迁人腾让房屋使其被拆除、灭失,拆迁人给予相应的作价补偿或实行产权调换予以安置。拆迁人享有将房屋拆迁付诸实施的权利同时享有给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的义务;被拆迁人享有取得补偿和安置的权利,同时享有在公告规定期内腾房让地的义务。

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内容,2014年6月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也有类似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房屋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一定要先签协议后拆迁,不能先拆后签或者不签就拆。”可见,在房屋拆迁中,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新合同法没有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对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没有涉及。众所周知,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被称为合同法的精髓和灵魂,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的决定是否缔结合同,显而易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与合同法的缔约自由原则相悖,合同法不予规定,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在合同法领域,存在着只有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国家公权力不予介入,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和干预,会改变合同的性质,使主体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究竟有无国家公权力?国家公权力介入何等程度?学者们看法不一。

传统理论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拆迁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被拆迁人要服从拆迁人的问题,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拆迁人在取得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时,就应该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经济赔偿,这实际上是一种损失赔偿的财产关系。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和安置。不是来源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决定,也不是拆迁人的恩赐,而是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和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取得的民事权益。补偿安置不存在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补偿安置是民事法律关系。或者认为,我国市场经济脱胎于高度集权、集中管理的计划经济体制,难免出现公权力适度调控和管理,但不能否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民事合同。笔者不敢苟同,而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行政合同。

1.合同的目的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目的,从根本上讲是为了城市建设的需要,为了公共利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分为市政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非市政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市政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顾名思义是为了城市道路、公路、园林绿化、消防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人除了公共利益,没有任何私利可言,被拆迁人为了顾全大局,为了公共利益,必须作出牺牲。非市政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多是由房地产开发商与被拆迁人(户)签订,房地产开发商除了本身经济利益如考虑营利、节约开发成本之外,也必须考虑公共利益,如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现代化都市建设等;被拆迁人(户)虽然可选择补偿或安置的具体地点,但不能借助拆迁机会谋利,满足自身的私欲,只能利用协议使自己的应得权益固定化、法律化。公共利益是不可代替的,必须获得实现,拆迁双方的意思表示具有不可推卸性,但双方均不能以命令、胁迫、欺骗等不正当的手段使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意见未达到一致,合同便不能成立。合同成立表明双方协商一致,拆迁人通过契约的形式将城市建设、公共利益维护之目标固定化并力争达到,较单方的命令、强制行为更有效,更能充分发挥相对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也能被被拆迁人理解与接受。

2.合同中拆迁人的分析

传统理论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依据是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笔者则认为,同样是依据此条款,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这里的建设单位与个人是法规对拆迁工作的部分授权。建设单位在这里实际上是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成为行政主体,具有了行政权能,在拆迁时履行行政职权,负责处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拆迁中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拆迁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所产

生的法律责任,实际上是授权性行政主体。这种被授权组织的活动具有双重性,在拆迁任务完成之前,行使拆迁补偿安置权利,此时,建设单位的民事权利行使受到限制。比如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否则将受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处罚。在拆迁任务完成之后,就是完全的民事主体,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并以营利为目的。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委托拆迁必须委托给拆迁单位。依据委托原理,拆迁单位只能以拆迁人的名义实施拆迁行为并由拆迁人对外承担责任。此外,还有一种统一拆迁,拆迁人是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是职权性行政主体。实际操作中,当地人民政府可能委托给拆迁单位或者成立的各种旧城改造指挥部等组织,依据委托原理,对外只能以当地人民政府的名义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责任。房屋及其附属物是公民 、组织居住、生活、生产、办公、营业之地方,拆迁涉及标的物的灭失,所有权的变更,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稳定,法规授权拆迁人---建设单位时比较慎重,比如要求拆迁公告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拆迁许可证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发放,强制拆迁要求当地人民政府组成有关部门执行等,可见当地人民政府或拆迁主管行政机关也应是拆迁 ……此处隐藏1279个字……理适当的补偿。不论合同有无规定。实际存在的拆迁灭损、不可预见的过渡意外情况,皆可要求合理补偿。纵使双方达不成协议,没有形成行政合同关系。但针对拆迁人的特权,被拆迁人的经济利益平衡原则在强制拆迁后仍然存在。.

综上,拆迁补偿安置是行政补偿。拆迁关系实质上是行政法律关系 。拆迁主体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如前所述,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行政机关及法规授权的组织。拆迁的客体是拆迁行为:对房屋的强行拆除行为、回迁或异地安置行为、差价补偿行为、对拆迁的奖励与制裁行为及其他有关拆迁的行为。拆迁行为因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而发生,因城市建设的需要而决定拆迁,无需行政相对人的同意,但为了体现行政管理的多样性与灵活性,调动相对人的积极性,拆迁补偿可采取合同的形式进行。 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建设、公共利益。合同的成立必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中行政主体(拆迁人)一方享有特权,被拆迁人的意志不能充分体现,平等原则不能严格执行,被拆迁人针对特权行为只能寻求经济利益平衡,寻求合理适当的补偿。

第三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甲方: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拆迁办公室

乙方:

“滨江广场”综合整治拆迁工程,是经重计固(1998)532号文批准立项,重规建(1997)建第49号划定红线,渝中区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许字(1998)第30号文批准实施拆迁。根据重人发(1992)19号文和重府发(1995)83号文的规定,结合市政府(1998)107号文精神,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原居住路(巷)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居住面积平方米,正式常住人口人,该房附属设施有电总表()a只,水总表只,电话部及。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一次固定安置

在,建筑面积平方米,居住面积平 方米之后还超(或不足)居住面积平方米,因此应交纳(或退)人民币元,大写给方。

三、乙方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结合户型安置后,其原所有权证建筑面积

部分,应向甲方补结构价差元,超安建筑面积补偿综合造价元;因超自然开间,超安建筑补商品房价元。

四、其它事项:

五、乙方应于年月前,将旧房腾空完好无损地交甲方拆除,逾期不交房者,甲方可实行强制搬迁,一切后果乙方自负。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 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重庆市渝中区土地整治乙方:

拆迁办公室

负责人:

经办人:经办人:

年月日

第四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文章

来源莲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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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 迁 方: (以下称甲方)

被拆迁方: (以下称乙方)

根据《xx县xx街改造工程实施方案》,乙方位于

产权证号为 的房屋建筑属于拆迁范围,并根据《xx县2014年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进行了评估,经甲、乙双方协商,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付给乙方拆迁补偿费共计 元。其中: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补偿费 元(详见评估清单);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元;十二个月安置补助费 元;公告期内按时搬迁的奖励 元;电话、电脑移装费 元;闭路电视移装费 元;其他费用 元。

二、乙方在腾空房屋、经甲方验房并签订本协议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相关拆迁补偿及奖励等费用。

三、乙方在 年 月 日之前主动与甲方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规定享受按时搬迁 。逾期未签订协议的不享受此项奖励。

四、乙方搬迁时不得将已评估补偿的设施带走,违者按带走部分的评估指导价在房屋补偿费中扣除,并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处理。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文章

来源莲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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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镇村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xxx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被拆迁房屋现状:

该房屋座落在用地性质为,房屋产权证号为,产权性质,合法建筑面积为m。其中:砖混结构m,砖木结构m。违法建筑面积m。(详见房屋测量摸底表)

第二条乙方家庭基本情况

乙方有正式户口(常住人口人)。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产权调换。

第四条产权调换的具体办法:

乙方选择回购房在房型为,房号,混合结构住宅房套,总建筑面积约m。

第五条差价结算

两比,乙方应找甲方人民币大写。(¥:)甲方应找乙方人民币大写。(¥:)

第六条其他约定

1、安置房面积以房管部门核发的产权证面积为准,回购款以此具实结算,多退少补。

2、安置房交房期限:自被拆迁房屋交房之日起18个月内交房,超过18个月按文件规定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22222

3、安置房交房及回购款结算:安置房建成并符合交房条件后,由甲方通知乙方在20日内凭本协议书、封门单、身份证到通知地点结清安置房回购款,办理交房手续。

4、协议签字后,乙方将原房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及水、电费结清单据交给甲方以便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房屋腾空交给甲方拆除。腾空时间年月日。

5、乙方须保持被拆迁房门、窗、栏杆等完好无损,一律不得自拆,否则甲方有权在补偿款中扣除。

6、甲 方 一 次 性 付 给 乙 方 12个月临 时 安置补助费计元,搬迁费元,由乙方凭封门单在房屋交付拆除10日内领取(超过12个月以后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待安置房交付时具实结算)。

7、本协议经甲(章)、乙双方签字(章)后生效。

8、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授权委托方:拆迁公司负责人(签章)

镇、村(居)工作组负责人:

查违建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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