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永丰县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代理合同(样本)
永丰县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代理合同(样本)
甲方:永丰县广播电视台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适应广电产业发展的需要,提升广告业务经营水平,现将永丰县广播电视台的广告经营权由乙方独家代理。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 代理广告时段范围
① 晚上:《永丰风光》之前5分钟。
② 晚上:《永丰新闻》与《天气预报》之间5分钟。
③《天气预报》广告(由乙方和县气象局具体商谈)。
④晚上:《天气预报》与第一集电视剧之间10分钟(注:若《天气预报》与第一集电视剧间新增了电视栏目,则广告时段在其中增加10分钟)。
⑤晚上:第一、二集电视剧之间10分钟。
⑥晚上:第二、三集电视剧之间10分钟。
⑦晚上:第三、四集电视剧之间10分钟。
⑧晚上:第四集电视剧之后10分钟。
⑨每晚8:00、8:30、9:00的八路飞播广告。(每次2遍,每条字数在80字以内)
⑩晚上:电视剧场的冠名、鸣谢、角标以及电视购物。
⑾下午13:00—16:00:电视剧套播广告(晚上和白天播出的电视剧由承包者通过正规渠道组织提供,片租费用自理)。
以上广告节目可根据需要安排在第二天白天时间段重播。
二、经营年限、承包金额、承包金额的缴纳、代理方式及其它事宜
1、乙方经营年限为叁年,从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
日止。
2、第一年度承包金额为人民币;第二年第三年度承包费在第二年度的基础上自动上浮5%,为人民币 。
3、乙方承担广告经营的税款及一切经营性费用。
4、电视剧的片租。
5、合同履约保证金壹拾万元。
三、双方义务
1、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广告部办公室一间。水电费、电话费等相关费用和办公设施由乙方自理。
2、甲方在广告承包期内向乙方提供永丰县广播电视台的广告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合同书、广告业务专用章、行政性收费发票、播出单等相关硬件,并有责任和义务协助乙方协调处理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应妥善使用合同书、行政性收费发票及广告专用章等,若发生法律、经济及其他纠纷,其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3、甲方拍摄和播出资料片、电视讲话、专题片、开办栏目及举办大型宣传活动由甲方收取各种费用,与乙方无关。《永丰新闻》赞助、播音员服装赞助、发型设计赞助及《永丰新闻》后宣传标语和公益性广告,甲方有权自行处理。甲方有权免费制播县委、县政府、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和本局台业务需要的各类各种播出形式的广告。
4、甲方因人为原因导致误播、错播广告,乙方应在发现错误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认证,并在符合本合同书要求的时段内予以补播,若造成不良影响,广告客户要求退还广告费的,须与甲方一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退还的广告费由甲方承担。由于停电、上级明文规定度承包费在第一年度的基础上自动上浮5%,为人民币
或重大宣传导向要求,需在某天某个时段停播包括广告在内的自办节目等无法抗拒的因素而导致广告无法播出,甲方不予补偿。
5、乙方从事广告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文字写作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等业务水平,所撰写的广告词必须规范工整,符合《广告法》等有关要求。
6、乙方所代理的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宣传导向的要求,所有广告必须经永丰县广播电视台领导审核签发后方可播出,如出现违法、违规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7、乙方所接纳的广告原则上控制在承包期内,若超过承包期限需经甲方同意,并由三方参与共同签订合同。
8、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承包前已签订合同的或其它需继续播出的广告,费用按合同或实际收入由前一轮承包者按天折算给乙方。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在签定本合同的付款时间:2014年月日向甲方一次性交清第一年度的一半承包费2014年11月5日之前一次性交清第一年度的另一半承包费元整;第二年:(2014年5月5日前、2014年11月5日前分两次缴清该年承包费);第三年:(2014年5月5日前、2014年11月5日前分两次缴清该年承包费)。若有违反,甲方有权随时中止承包合同,乙方必须赔付违约金壹拾万元给甲方。
2、乙方在竞买成交后,竞买保证金同时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壹拾万元整。
3、承包经营期间,如遇政策、法规、体制调整、永丰有线台频道撤销或自然灾害等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甲方可无条件终止合同。除上述原因外,如单方终止合同,违约方须赔偿对方违约金壹拾
万元整。
五、其他事项
1、广告播出按合同指定的时段和现有的设备、人员及制作形式执行,如乙方提出调整播出时段要求,甲方可在不影响正常宣传效果的条件下,协商给予支持;如遇县委、县政府或局台举办重大宣传活动,广告时段应随节目变化而变化,确保广告服从节目,不能节目服从广告。
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除现有永丰有线电视频道外所增加的电视频道产生的广告等收益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六、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订立有关补充条款。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八、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盖章)(盖章)
年月日
第二篇:新会广播电视台广告
新会电视台
电视
0750-6622191
会城镇冈州大道东60号
江门市新会区电视台
广播
0750-6611990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洲大道东60号
欧格郎
江门市新会区广播电视台
国家机关
0750-6622160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东60号
赵根女
江门市新会区有线广播电视台
广播电视
0750-6622130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洲大道东60号
陆瑞全
说明:(1)凡本部制作的广告,图像必须7晚以上,文字3晚以上。按次数计。
(2)图像广告需叠加字幕或重新配音的或经定版后需改版的,加收制作费1000元。
(3)文字广告经定稿播出后需改版的,加收改版费800元。
(4)文字广告用相片作底景,每帧加收制作费600元。
(5)由客户自备的广告片,如有质量问题或违反有关法规的广告,一律不予播放,播出期间发现有问题的,本部有权中止播出。
(6)广告客户必须先付款后播出。
(7)指定播出时间的每次加收300元。
(8)本部备有30天内有效的监播带查阅。
(9)本收费标准由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收费标准解释权归本部。
联系人电话:13827001942、6622152 谢若珺 传真:(0750)6622150
联系地址:新会区冈州大道中48号(广播电视中心五楼)
户名:新会广播电视台 账号:2014003819022331103 开户行:工商银行新会支行
新会广播电视台认领商户
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 冈州大道中48号(查邮编) 公交 驾车 电话:0750-6622100 0750-6622138
公交线路: 南隅路口站: 101路 新会206路 新会213路 新会220路 新会222路 新会303路 新会305路 新会306路 新会309a路 新会309b路 更多>>
第三篇:宜春市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介绍
宜春市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简介
宜春市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是以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为主,集广告策划、创意制作、市场调研、广告发布于一体的综合性广告经营管理平台。宜春市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拥有专业的媒体知识、敬业的精神、全方位的服务理念以及不断追求完美的工作信念。团队由优秀的企业品牌建设、营销策划、公关活动、市场推广等精英组合而成,为客户提供专业广告策划咨询、创意设计、品牌和活动推广策划、媒体传播、公关推广等方面的全方位服务。
我们以其“独到的创意与差异化的增值服务,提升品牌关注力与影响力”,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做最实效的广告,珍惜客户的每一分投资,全力为广告客户提供媒体整合传播策略及服务。 广告中心旗下媒体:
?
?
?
?
中心定位: 立足本土,勇于创新,打造国内一流的城市媒体广告传播平台。
经营理念: 诚为金 信为道
服务理念: 专业创造价值,服务提升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人、专职、专业的贴身媒介管家服务。 专 人:我们的客户经理对应联系每一个相应客户,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个性服务。高效、细致、精确,成为您的品牌管家,让每一个客户都能享受到vip贴身服务。
专 业:广告中心旗下的人员既熟悉节目,又熟悉业务,更熟悉市场。
专 职: 我们努力成为媒体专家,当好您的媒体顾问;努力成为行业专家,当好您的行业参谋;努力成为市场专家,当好您的市场向导。 宜春市广播电视台(一套新闻综合、二套生活娱乐、三套袁州台) 宜春广播电视报(宜春消费娱乐导向报刊) 宜春传媒网() 《明月之声》广播电台(fm101.1fm87.9)
联系方式:0795-3990032
联系地址:宜春市文体路广电大楼13-14楼
邮编:360000
e_mail:jdcmjt@163.com
第四篇:关于在xx广播电视台发布广告的有关规定
电视台发布广告的有关规定
一、凡委托我公司发布的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广告公司或广告主到我公司联系广告业务应出具下列手续:广告主给广告公司的广告委托代理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其中药品、保健品、化妆品、食品、医疗及器械、农药(种子)、招工(生)信息、房地产信息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合法证明。
二、我公司发布广告一律实行款到后播出。广告的播出、变更及撤销须提前与我公司联系。撤播的广告,按合同金额扣20%的违约金。
三、凡由我公司修改的广告,酌收服务费。需我公司拍摄、制作的广告,应提前三天联系,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拍摄和制作费。
四、指定具体位置播出的广告,首尾头条加收20%,第二条加收15%,第三条加收10%。
五、凡委托我公司发布的广告提前或延后未超过20分钟的,视为合同约定时段,如超过20分钟,则视为最邻时段,并按最邻时段收取费用。
六、委托我公司发布的广告一律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广告长度。
七、委托我公司发布的广告,其质量必须符合市广播电视台各项技术指标。
八、我公司的广告播出记录即为播出证明。广告提供者对广告播出情况如有异议,必须在播出后一月内提出。如有漏播、错播广告,提供者必须出具国内注册的广告监测公司的监播报告,我公司在相应时段补播同数量的广告。因市广播电视台节目临时调整或机器故障及不可抗拒因素而影响广告正常播出,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规定从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印制的有关广告发布规定停止使用。
十、以上条款最终解释权归市广电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第五篇:缙云县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经营办法
缙云县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经营办法
一、 本次广告经营采用上交纯利经营办法。
二、 经营期限为二年,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三、 投标基数为40万元,采用暗标形式。以投标数高者为中标人。
四、 参投人员:台内职工(含聘任制、临时工)已经取得其它媒体广告
经营资格者除外。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兼职。
五、 经营范围:缙云人民广播电台广告业务,收费专题节目,冠名、特
约播出,其它可以有偿服务的栏目(不包括互动短信)。广告时段和总量必须符合国家广电总局有关要求,并按缙云县广播电台播出时间表执行。超出总量要报批,同意后方可安排播出。
六、 广告收费:广告收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依据《缙云人民广播电
台广告价格表》进行收费。
七、 承包费缴纳方式:分季度缴纳,先交后经营,承包款为中标金额的
月平均数,缴款日期为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首期缴款在中标后当场缴纳。
八、 经营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经营人员负担。使用的发票由台财务
提供,发生的税费由经营人员承担。
九、 正常节目制作与配音由台负责。
十、 报名及投标办法:报名截止时间为12月28 日下午3时,地点:
台经管办。报名时交押金2万元,并同时交递投标书,开标时间为下午3:20分。按投标金额高低进行排顺,以投标数高者为中标人,不中标者当场退回押金,中标者押金冲抵承包款。
十一、中标者应在一周内与台签订合同,如不按时缴款与签订合同,将
取消经营资格,没收投标押金。顺延下一位为经营人选。
十二、如果只有一人投标,经台长(党组)会议研究可确定为承包人。
缙云县广播电视台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