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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殖贷款申请书

时间:2024-05-18 07:34:37
农村养殖贷款申请书[本文共6824字]

农村个人种植养殖贷款申请书

本人黄丹,今年21岁,家住梳子铺乡车头源村5组。我于2014年开始从事种植业,本人于2014年在车头源承包了60亩山,租期30年,主要种植水桐木,长势很好预计10年就能卖 ,一棵树最低能卖50元,一共种植了5000棵左右。预计可卖25万元。该水桐木主要种植成本为:租金80元/亩,种子1.5元/棵,化肥0.4元/棵/年,人工第一年大概5000,3年后基本不要。其中种子80到100棵/亩,需4800到6000棵,化肥需2014元/年,第一年员工5人,3年1万元,其他支出5000元,

10年投资:山租金48000 元,种子8000元左右, 化肥 2 万 元,人工1.5万 元,其他1万元

预计10年后总收入25万,纯利14.9万元

今年,药材市场行情较好,本人准备种植药材50亩,主要种植黄栀子。

黄栀子的介绍:黄栀子挂果期为25年,但是3年后才有收入。 亩产3-5年为______斤/棵,最低______元/斤,年收入______元。5-30年最低______斤/棵以上______元/斤,年收入______元,主要用途用于医药和天然色素等。黄栀子苗______元/棵,一亩______棵,化肥______元/棵/年。 三年总投入:山租金______元/亩共______元,苗______元 ,化肥______元 ,人工加机械加其他费大概在______万 (共______元)以后一年投入在______万元左右。

由于资金都用于种植水桐木了,自身只有______万元左右。所以现在我向贵行申请贷款______万元,期限4-6年,主要用途为购买种苗,化肥和支付人工费等,以养殖收入和其他收入偿还利息。4-6年还本金。请贵社予以审批。

村里证明:

乡政府证明:

年月日

第二篇:农村个人贷款申请书

农村个人贷款申请书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能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个年龄规定,就是要年满18周岁,如要能承担民事责任,起码要能独立生活、能劳动创收及有进行自己的财务收支能力、还要能承担一切民事责任(当然包括偿债责任)。

2、借款人所经营的项目、范围、方式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

3、借款人善经营会管理,生产经营的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4、借款人遵守信用,有良好的人品、且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借款人属于农户的、应有所在地农村信用社颁布的《农户贷款证》;且符合《农村信用社农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6、借款人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有经济实力的保证人、足值足额且变现力强的抵押物或质物;

7、借款人是个体经济户的,应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发给并按时年检的营业执照以及有关部门签发的证件;

8、借款人应有不低于项目投资额40%至60%的自有资金。具备一定自有资金,能增强借款人对所投资的项目谨慎性、减少盲目性;降低贷款风险,借款人自己的资金占到50%,他不会将自己的那么多资金用来打水漂,要有必嬴的把握才敢去投资,这样必定降低投资风险,从而降低贷款风险。

9、借款人的权利、义务、限制要遵守《贷款通则》的规定。

编号:_______

企业贷款担保申请书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

_____月

_____日

一、申请担保贷款情况

申请担保贷款金额(万元)申请担保期限自

____年____

一起推论坛

____日至

____年

____月

____日担保贷款资金用途: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反担保措施:(其中包括法人代表抵、质押的个人财产)申请企业意见:

申请企业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经办人(签字): 二、拟贷款银行意见拟贷款银行 拟贷款银行签署意见: 拟贷款银行(公章):

___年___

月___

日 三、市信保中心意见会员服务部初审意见:

初审人:

___年___

月___

日担保业务部复审意见:

复审人:

___年___

月___

日市信保中心意见: 主

任:

___年___

月___

日申请担保企业需提供以下文件

1、具体经办人受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3、借款申请(复印件);

4、评定资信等级所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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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养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

农户养殖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养殖类贷款操作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养殖贷款是指向农户发放的用于养殖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三条农户养殖贷款对象为从事养殖业的农户。

第四条农户养殖贷款主要包括:

(一) 畜牧类:猪、耕牛、羊、马、奶牛、育肥牛、鹿、狗、野猪、驴、骡、狐狸、貉子、貂、兔等;

(二) 禽类:鸡、鸭、鹅、山鸡等;

(三) 水产类:鱼、林蛙等;

(四) 昆虫类:蜜蜂、蚕等。

第五条农户养殖贷款用途为购买种雏、仔畜、鱼苗、饲料等所需资金及防疫、管理、销售、雇工等费用。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户贷款基本条件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养殖所需的圈舍、池塘等基础设施;

(二)有养殖经验和管理能力,掌握养殖技术;

(三)养殖项目适销对路,发展前景广阔;

(四)有一定的养殖规模。

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七条农户养殖贷款额度根据养殖品种、数量、饲养费用及自有资金等情况确定,除圈舍、池塘等基础设施投资外,授信额度不超过养殖项目投入的70%。

第八条农户养殖贷款期限按生长周期、 ……此处隐藏2022个字……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二条 社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交易量较大的社员股东,可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第二十三条 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召开社员大会前,须提前3天向社员告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4人组成,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4人、监事1人。理事长为本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向社员大会提交社员加入专业合作社、退出专业合作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五)讨论决定社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专业合作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七)根据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

(八)聘用或解雇本专业合作社职员;

(九)管理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专业合作社业务,保障本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采取适当形式按时向社员报告。

第五章 产品交售、作价和结算

第三十条 社员应根据与本社签订的生产协议(合同),足额交售符合要求的产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额的,须缴纳不足部分20%的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社员出售的产品(生猪)价格按高出本地市场价格0.1元/斤收取。

第三十二条 社员产品结算可以待本批产品销售完毕后付款。

第三十三条 非社员交售给本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其作价政策和结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会临时决定。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应依照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社员认购资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三)银行贷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资金及接受的捐赠;

(五)其它来源。

第三十六条 本专业合作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专业合作社

的自有资产。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专业合作社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费用开支范围,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

(二)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宣传、推广、项目申报、认证认定等支出;

(四)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五)社员和职工的奖励;

(六)福利事业费用和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

(七)其他本专业合作社发展需要而又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八条 本专业合作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大会提交上年经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扣除当年经营、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净利润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专业合作社需列支的社员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职员工资、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四十一条 本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资产,应当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农业部门的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清算第四十三条 本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认购资金、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社员大会决定解散时,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本专业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本专业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专业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专业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四十五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1月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六条 本专业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社员大会选出5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批准。本专业合作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本专业合作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社员认购资金比例还款;(6)按社员认购资金比例进行分配。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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