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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精选多篇)

时间:2024-04-10 01:07:36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精选多篇)[本文共2001字]

第一篇: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 请 人: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虎石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广清,职务:村长

被申请人:沈阳富元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玉玺职务:经理

住所地:沈阳市新城子区虎石台镇开发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土地租赁纠纷一案,己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保证判决生效后的顺利执行,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厂区内的机器设备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具体金额包括:土地租赁费50440元及诉讼费、保全费。望予批准!

此致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虎

石台村村民委员会

2014年6月 25 日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 请 人:孟照明,男,193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

和平区肇东街永远巷9号2-3-2号,电话:13332408723 被申请人:庄玉伟,女,1968年4月28日生,满族,住址:沈阳市

大东区北大营街2-3楼4-3-1号,电话:81383023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作利润纠纷一案,己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保证判决生效后的顺利执行,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号:

1、建设银行户名: 庄玉伟 卡号: 0731039980130329517

折号:210803660394

2、农业银行户名: 庄玉伟 卡号: 06131201460019068折号:06003547468

3、交通银行户名: 庄玉伟 卡号: 211901294023000024202折号:01740155

4、盛京银行户名: 庄玉伟 卡号: 03400400025605

具体金额包括:应分得合作利润元及诉讼费、保全费。 望予批准!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6月 25 日

第二篇: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郭元宝,男,汉族,1971年6月9日生,住保定市依棉集团8号楼210室。

被申请人:张新英,女,汉族,1971年8月6日,保定市依棉集团8号楼210室。

申请事项:申请冻结张新英名下在工行的银行存款(卡号:9558820149001272490)。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一案,已由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3月11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郭元宝,男,汉族,1971年6月9日,住保定市依棉集团8号楼210室。

被告:张新英,女,汉族,1971年8月6日,保定市依棉集团8号楼210室。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孩子郭晖(男,12岁)由原告扶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4、诉讼费用由双方合理分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11月19日结婚,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更为过分的是从2014年2月20日至今,被告离家不归,也没有其娘家居住,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故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依法判决,维持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3月11日

第三篇: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xxx公司

注册地址:

现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xx

请求事项:

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经xxxxxx元(xx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xxxxxx元人民币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已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同债务纠纷争议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等有关规定,特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xxxxxx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xxxxxx元财产的保全措施。被申请人银行帐号:xxxxx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工商大厦支行);xxxx分公司建设银行帐号)。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第四篇: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0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保全、冻结被申请人价值元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2014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编号为xs-12014-2014的年度销售合同,根据该合同,原告向被告出售文具。截至2014年1月,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货款117269.76元,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仍不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有效的法律判决得不到执行,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的账户,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20140元整,并愿意提供担保。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被申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相关信(本站向您推荐WWw.)息:

开户行:

第五篇: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杨小平,男,回族,1964年6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松潘县进安镇小桥街02号,电话:13909043299 被申请人:成都市龙泉巨龙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巨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教育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发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松潘县畜牧局,住所地:四川省松潘县城 法定代表人:俄么朗嘉局长

请求事项:请求对草原大酒店建筑等固定资产进行查封。 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16日,二被申请人签订《草原大酒店投资补充合同书》,双方约定了草原大酒店的投资入股及建设资金筹措工作。2014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巨龙公司邀请申请人投资入股建设草原大酒店项目。其后,申请人投资兴建草原大酒店。至2014年,共投入资产资金价值人民币10413198.00元(大写:壹仟零肆拾壹万叁仟壹佰玖拾捌元整)。2014年9月,被申请人巨龙公司意欲独吞草原大酒店,起诉申请人,要求将草原大酒店返还给巨龙公司。诉讼过程中,依本案申请人的申请,追加了松潘县畜牧局为该案的第三人。2014年5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将草原大酒店返还本案二被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形成的债权债务另行起诉。目前,申请人已向贵院起诉,要求二被申请人支付因兴建草原大酒店投入的款项10413198.00元;支付代管费用1824100.00元;支付投资款的资金利息。因被申请人巨龙公司本身就是一个空壳公司, 1

该公司对草原大酒店也无资金投入,靠空手取得了草原大酒店的共有权。为避免被申请人将草原大酒店建筑所有权转移或变卖,导致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无法执行,为此,特向贵院申请诉讼保全。

本人愿意以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担保。

此致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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